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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輸業(yè)的特點要求對承運人的責任限制
添加時間:2017-01-09 09:15 來源:淳遠國際物流 作者:m.cnsjtr.com
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(fā)展,高、精、尖的產品越來越多,一件很小的物品可能就價值連城。而承運人收取運輸費用是依據物品的重量、運輸的距離計算的。重量越小,收取的運費越少,且貨物價值的高低與收取的運費無關。如果發(fā)生運輸物品的損失,承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,在相同重量的前提下,雖然承運人收取的運費是相同的,但其賠償數額是不同的。例如,甲、乙兩人同時托運100千克的貨物,甲、乙兩人支付的運費同樣都是10元,但甲的貨物價值為200元,乙的貨物價值為500元。如果兩件同時丟失,承運人對甲賠償200元,而對乙則要賠償500元。很顯然,承運人的責任是不同的。而限額賠償是以運輸物品重量為賠償計費單位,這就避免了賠償的差別性。同時,法律允許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以物品的實際價值承運,并以實際價值計算運費。當發(fā)生貨物損壞時,則應以貨物的價值計算賠償數額,承運人收取的運費多,賠償的數額就大,權利義務是公平的、對等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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